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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两份劳动合同不影响相互的执行,那么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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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 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中,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除外),或者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休人员、下岗待职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就业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兼职形成的就业关系,法律明确认定为保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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