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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2021-11-30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中,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除外),或者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休人员、下岗待职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就业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兼职形成的就业关系,法律明确认定为保护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符合某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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