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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处理

2022-03-27
集体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即签订集体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时产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对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方式有以下四种:即协商解决、协调处理、仲裁裁决和诉讼解决。 一、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签订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员工可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妥善解决争议。 二、协调处理。发生集体合同争议后,尤其在签订合同阶段,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在协商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行政部门自决定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事项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必要时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三、仲裁裁决。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该《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难看出,前面提到的《条例》中的规定与此规定相冲突。根据法的效力等级法理原则,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条例》中的此条规定自然失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后,在先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即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裁决作出送达当事人后,15日内如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集体合同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审判体制,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仍然还有一次机会,即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判决则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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