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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跳单的,购房行为也是有效的,不过这种跳单行为可能会构成违约。所谓跳单是指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后,又跳过中介自行交易,以此来逃过中介费的交纳。
房屋居间中“跳单”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实践中,为了防止委托人的恶意“跳单”行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会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对此类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都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如果仅是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诚信行为,这样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规定得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规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居间人没有相应增加自己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居间合同中如果出现跳单行为,合同中有相关条款规定的话,按照违约解决。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消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信息获得同一房源的,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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