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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
因交通或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化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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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致使爱损伤或死亡的,由XX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XX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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