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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擅自砍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致使爱损伤或死亡的,由XX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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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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