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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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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拴绳、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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