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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又名险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
陪产假,指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而独立的男性带薪护理假,为男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在性别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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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一般10天左右,在妻子生产时可以向单位请假,具体要求及程序各单位有所不同,按照公司规章办理即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产假的具体情况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具体政策规定要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修订后的省份增加产假天数:广东:15天,湖北:15天,天津:7天,浙江:15天,安徽:20天,广西:25天,江西:15天,山西:15天,宁夏:25天,四川:20天,山东:7天,《北京新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配偶享受15天的陪产假。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不得降低工资、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上海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广东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30天的陪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假。《广西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应当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方25天的护理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从工作单位中扣除。《宁夏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当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25天的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发。《山西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30天的婚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江西新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当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湖北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律法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外,还应当给予配偶15天的工资、奖金照发。《浙江省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照发。《安徽省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天津市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天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天;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际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辽宁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四川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福建新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至158日,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发放,不影响晋升。《山东新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应当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青海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个孩子、二个孩子还是再生育三个孩子还是三个孩子以上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60天以外,还应当给予配偶照顾假15天。而且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假期间按全勤支付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升、福利待遇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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