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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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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争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补偿费的标准应该与员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相同。1、使用者和负有保守使用者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争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由此约定。2、竞争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竞争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竞争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争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四、竞争限制协议应书面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争禁止义务的时间。限制蝴蝶的具体业务范围、地区范围、补偿金额、支付方法等。五.单位确实要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六、竞争限制的义务主体应限制在接触、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有普通技能未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争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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