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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
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行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出租人可以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催告履行期,当催告履行期期限届满,但是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租金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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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如果是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健康或者安全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房子是质量不合格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且没有免责事由的话,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这个违约责任就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两方面).就本案而言,出租方的损失在于不可能及时找到下一位承租人而造成房屋空置,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损失,这个损失应当由承租方承担。至于这项损失的具体大小,要根据当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判断,就一般而言,1—2个月的租金,可以看作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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