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是指: (1)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支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不完全局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这种权利必须依法请求。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债权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满足,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再者,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则不会产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就是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权利不及时行使的,可以消灭或者降低其财产价值。 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阻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主要表现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建立代位权的要素: 一、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2人已浏览
609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