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所生产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定期汇总报告,汇总报告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表现、例数、例次等内容。其中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每3年汇总报告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报送的可疑药品不良应定期汇总报告,经整理后,应当于15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随时收集本单位经营、使用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情况,每季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07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8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