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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还有些不明之处. 1.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是房产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婚前没有签订出资协议,只是双方口头说明,且没有第三方见证人的情...
婚后买房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不需要公证不能强迫一方放弃产权因为那是违反法婚姻法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对于无效的协议政府不给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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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有。
但这个约定也存在一个缺陷,即只是做了这样一个约定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的话,这个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她可以不通过你同意独自把房子卖掉,你不能以你不知情为理由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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