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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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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四)注册登记确认书编号;(五)注册登记确认书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的,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承担本规定中规定的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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