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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的,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承担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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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一)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二)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登记确认书的有效期。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的检验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注册登记的;(二)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五)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的;(六)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开箱检查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经检查不合格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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