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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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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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