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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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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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