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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做工伤鉴定在申请时,需要受伤职工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等。 另外,如果用人单...
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力的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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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然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先申请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社局领取填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且伤情稳定之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提出,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社局)领取鉴定申请表填写,连同工伤认定书和病历资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工伤鉴定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查后,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鉴定表,并提交原始资料→调查→组织医疗鉴定→定级、发文。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而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对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劳动合同上的鉴定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在劳动合同不需要鉴定了,只需要签订后,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即可。 劳动合同备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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