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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否则即使相对人因该广告而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广告内容也不视为合同内容。媒体广告、广告牌、宣传小册...
另外,应当视为要约,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您的问题关键在于开发商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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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一般来说,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如果购房者没有和开发商就广告内容形成合同约定,一般不认为开发商违约。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当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具有合同条款的地位时,开发商违反此项内容中确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看,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退、换房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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