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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未与开发商就广告内容作出说明, 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违约了?

2022-02-15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一般来说,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如果购房者没有和开发商就广告内容形成合同约定,一般不认为开发商违约。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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