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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你们可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这种情况不承担责任。 但当广告包含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开发商承担广告不实的违约责任。
说明开发商已经把房子交给了你。也就是说开发商具备了交房条件。但有个前提不知道你注意没有,一是开发商在交房时有没有给你们出示《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有该报告说明你们的房屋已经经过当地房管局、质监所、设计院、监理公司、消防部门、墙改办等相关部门的联合验收,这些部门需要亲临现场检验后签字盖章才具备交房条件,当然了要在相应处填写合格或那些地方需要整改而且还有整改时限。第二,给你们交房的时候开发商还要出示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规定了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两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交房时必须给业主的。其中有保修范围项目和保修时间。我想你现在的情况完全是在保修期内,所以你找开发商完全是有理由的。开放商首先是要维修,如果还不行你就可以提出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如果开发企业拖延时间或者不答应你的要求,那你就可以找当地房管部门或者是工商局,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制定者是建设部和工商局(见合同封面)。这两个单位解决未果,你还可以根据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九条,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向当地人命法院起诉。无论像哪个执法部门反映,都要注意证据,你的合同、两书、缴款收据、产生问题点的照片、与开发商交涉的书面材料,答复材料,录音、录像等,总之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还要注意开发商在交房和维修过程中漏洞的收集整理。如果证据材料充分到法院一定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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