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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方式可供计算参考: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
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方式可供计算参考: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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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且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自然增值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主要发生在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案件中。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第一、(共同还贷本金除以购房时的合同价乘以离婚时房屋的现值加上共同还贷利息)除以2;第二、共同还贷本息除以(购房合同价加上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现值再除以2;第三、【共同还贷本金除以(首付加已还本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现值减去购房合同价)加上共同还贷利息】除以2;第四、共同还贷本息除以购房合同价乘以离婚时房屋现值再除以2;第五、共同还贷本息除以结婚时房屋价值乘以离婚时房屋现值再除以2;第六、共同还贷本息除以(购房合同价加上已付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现值再除以2;第七、共同还贷本息乘以房屋现值除以购房合同价除以购房年限再乘以婚姻存续期限再除以2;第八、【共同还贷本息乘以房屋现值除以(购房合同价加总利息加税费基金)】再除以2。
离婚财产一方的还款增值部分按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计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门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夫妻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平均分;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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