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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1)票据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其签字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字的效力。(2...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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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票据独立性的效力: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效力如下:(1)每个票据行为都是独立发生的,其他票据行为当然不会因为一个票据行为而发生,比如出票行为不一定发生承兑行为。(2)所有票据行为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自然生效;如果出票行为有效,背书行为当然有效;(3)所有票据行为一般只因自身原因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无效而无效。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4)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因记事项不足的除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效力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鉴于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应该更注重的是票据行为的外在表示形式,即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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