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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

2020-12-29 742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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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票据诈骗罪,主要指的单位或者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票据是作废、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是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活动,涉嫌骗取财物金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单位或者行为人故意构成、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刑事责任: 1、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票据数额达10000元以上的; 2、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票据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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