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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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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丢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不记录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失票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在失票前占有的最终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涉外票据公示催告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你不应要求支票出具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应由你公司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案中,另一公司已用支票方式支付了你公司的货款,因此,你公司是支票的最后持有人,应该由你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公示催告适用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丢失。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支票、汇票和本票。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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