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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
你不应要求支票出具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应由你公司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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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一般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在我国,一般是指负有支付义务的银行的住所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涉外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⒈票面金额; 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⒊申请的理由、事实; ⒋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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