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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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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涉外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1、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写明票据种类及出票人、收款人、票号、金额、到期日等票载内容)。 2、受理后立即通知票据支付人停止支付。 3、在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的(或者驳回权利申报),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一、写明申请人原持有票据的种类、数量以及票面记载、背书情况,如出票人、收款人、票号、金额、到期日、背书人、被背书人等。 二、写明票据在何时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及其经过详情。 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曾经采取过哪些追寻或补救措施。 四、写明具体请求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公示催告,并立即通知票据支付人停止支付;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给予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除去申请人以外的人享有票据中的任何权利,从而使申请人重新取得票据的权利,据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b。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这三种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例如:甲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先向出票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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