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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最长多久发生权利的公示催告?

2021-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丢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不记录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失票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在失票前占有的最终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涉外票据公示催告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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