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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和职工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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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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