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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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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机构设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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