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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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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为了避免出现故意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总之,遇到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应该及时采取开除程序,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一)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四)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员工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六)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只有当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时,公司才不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即使是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依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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