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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在重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其租赁满5年后,可选择申请购...
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 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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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投资的首个公租房项目新江湾城尚景园,是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资金投资的首个公租房项目。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5.15万平方米,共2201套,于2011年5月正式竣工,目前处于装修阶段。此次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市公积金中心作为业主(委托方),将尚景园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网点的租赁管理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责任委托给杨浦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杨浦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将根据委托协议,按照市zf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向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者家庭出租。按计划,年底前首批公积金缴存者家庭可以入住尚景园。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申请家庭需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提交材料如下:(1)廉租住房申请表(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
公租房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空间,使他们不必在为了居住问题而发愁。那么,公租房配租查询,申请公租房有什么条件呢?公租房如何配租,下面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描述 公租房配租查询 1、要公租房信息网上查询。公租房是国家和政府机关为困难群众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配租后,申请人员可以到公租房配租相关网站上进行查询,我们可以登录本市的公租房信息网,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可以查询到配租情况。 2、申请人也可拨114查询。申请人员也可以通过拨打114电话来进行公租房配租的结果,只要把相关信息给服务人员一说,服务人员就会按照你所说的个人信息帮你找到。 申请公租房有什么条件 1、户口限制标准: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当地户籍满一年的人员。 2、无计划生育超生现象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3、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要求: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并且含三年的。并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6、居住面积限制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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