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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
(一)有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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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国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 (1)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能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交付土地使用费; (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与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 (4)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设定。这种方式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其特点是: (1)以合同方式设立,国家和土地使用人处于平等地位; (2)取得土地使用权要交付土地使用费(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4)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赠与和抵押。 3、以承认的方式设定。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公民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房所占用的土地、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拥的合法房屋占用的土地,国家承认房屋主人对其房屋基地的使用权。其特点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用交纳土地使用费,但需要依法交纳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规定;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 4、以批准城镇私有房屋用地的方式设定。城镇居民需要兴建私房的,其用地来源只能是市郊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者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并由用地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自1995年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这种方式已被否定。其特点是: (1)以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来取代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一起转让。 5、以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设定。这种设定方式适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桥、港、澳、台同胞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用地等几种情况。用地者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 (1)不需交纳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地上房屋在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内转让。 6、以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设立。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或村内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农民使用,农民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又称承包经营权。其特点是: (1)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土地才能实行承包经营; (2)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承包合同交付承包费用; (3)承包经营期限有明确规定; (4)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向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配置等费用,将该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拨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使用。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补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可以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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