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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纠纷适用《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 开发商以车位不是商品房为由,上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审会支持一审法院正确判决的。 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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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商品房的买卖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的调整商品房买卖的条文,如可以参照总则中的合同的订立,其中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如果在宣传海报里有具体的价格等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如买房后发现与有影响买房因素的宣传或是之前的规划不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商品房的买卖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车位也属于商品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的司法解释。
一、二手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司法解释》的。二、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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