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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要因人因事而定。一般来说,鉴于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的价值性和重要性,可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条款。...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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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肯定不合法,对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由于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具体赔偿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年初到现在的五个月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双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应向你支付半个月的工龄经济补偿金。
按照合同来说,单位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并没有违反法律精神。 但是,劳动合同中订了这条,并不代表可以不补偿。 这是两个概念。 此外,即便写进了合同中,也是无效的。 因为,单位只有在员工重大过错或者严重违纪的情况下,辞退才可以不补偿员工。 员工个人原因不能办理通行证,肯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所以,补偿不能不给。 如果还有其他岗位的话,可以让员工调岗。
你仔细回去看一下,读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可能出现黄律师所担心的情况,如果你单位明确在2007年12月31日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为你在该单位已经工作满10年,只要你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不管单位愿不愿意继续聘用你,你单位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者不可能留这样的空子给用人单位钻,否则所有有远见的用人单位都签到2007年12月31日,那么用工市场岂不是大乱了,这正好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了,立法者的水平没有这么低吧!而且据我所知,实施细则马上要出来,会对连续两次订立合同进行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不是像劳动合同法那样第一次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这样用人单位就更加没有空子可以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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