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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证时约定房产产权的份额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会注明的,可以直接附加协议注明产权份额,或者直接在合同上补充产出份额的比例说明。相关资料房产过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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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的,房产共有人可以在房产证上约定各自的份额。分割房产: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5.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6.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7.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房产的,房产共有人可以在房产证上约定各自的份额。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房屋共有人过户办理:首先要到公证处公证,直系带身份证全部到场并亲笔签名.然后凭公和上述带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 (一)、共有人变更的类型: 增加、减少、变更共有人三种 (二)、增加共有人的情况 原产权人要将他的份额一部分转让给新的共有人,增加新的共有人,要按或赠与的形式原共有人视为卖方或赠方,新的共有人视为买方或受赠方,办理变更登记,交相关税费。(受赠方是未成年子女的不交契税) (三)、减少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少的共有人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的共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按或赠与交税费。 (四)、变更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掉的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变更的共有人,按或赠与交税费。 变更共有人在登记时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协议。 (五)、特殊的情况 1,夫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要增加另一方名子的,视为增加共有人,不是夫更名,视为原产权人将其份额的50%转让给其配偶,并且要交税。 2,按歇期间的房子不能随意变更共有人,涉及到银行贷款方的风险,要经开发商,银行同意。 3,签完买房合同在办理房产证前增加共有人的,要与开发商协商在原买房合同上增加共有人为买房人。 4,共有人中家庭成员去世的减去其名子,按继承办,不交税。 (六)、夫更名的类型: 1,夫两人的名子改一人名子。 2,其中一人名子改另一人名子。 3,一人名子改夫两人名子。 夫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无论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共有的财产,所以夫更名不算是财产的转移,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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