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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卖家的原因导致产权证逾期办理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在期限内办理房产过户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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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未登记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房屋买卖未登记,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有效。 依法登记的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更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的生效要件。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而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求,就应视为合同有效。
根据你的陈述:你本人已经找到本案的关键所在和问题的答案了!1、你的案件早在2001年5月即执行完毕,且收到了法院关于“以停建楼层若干抵偿购房款”的执行裁定书,因此你与天津开发区腾宇置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彻底解决了,该些楼层的所有权已经归你所有;2、不能过户,是因为该房产尚未建成的状态所决定的,但这并不影响你对该些楼层享有权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最好的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而你知晓自己接受抵债的楼层被认定为破产财产是2005年10月,因此法院在认定该部分财产的性质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4、最最关键的是,你的案件早已审理并执行完毕,该部分楼层的所有权性质已被法院裁定书明确,且当时该公司并没有申请破产;同时,法院在2004年7月宣告该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应是未受清偿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你是不符债权人资格的,因为在该公司以物抵债后,你的债权人资格就丧失了。现在,要认定你接受抵债的财产是破产财产,就等于将已属于你所有的财产拿出来由所有该公司的债权人来分,而且是没有你的份额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无法自圆其说和悖谬的!试想,在2001年到2003年该公司尚在正常运作的两年时间里,该公司向其他债权人清偿的债务也要让当时的债权人拿出来作为破产财产吗?显然是荒谬的!综上所述,法院的对该些楼层认定为破产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常理的!你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对该部分财产作出说明,并要求法院在具体拍卖处理时将该部分楼层所得的款项返还给你,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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