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有义务去防止业主被盗。 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防范服务,其提供的安全保障义...
从侵权关系上看,业主财产损失是由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即盗窃行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直接的、必然的关系。但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若是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尽到保障义务,并且没有特殊约定的,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若是物业公司有管理上的纰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若是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尽到保障义务,并且没有特殊约定的,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若是物业公司有管理上的纰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若是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尽到保障义务,并且没有特殊约定的,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若是物业公司有管理上的纰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