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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对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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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其中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药品储备制度,保障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药品供应。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复印件;(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药品销售法人授权;(四)销售人员有效明复印件;(五)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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