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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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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最大区别就就在于虽然每周都是工作时间是40个小时,那么综合工时制不要求一天低于8个小时,也就是说综合工时制一天可以工作10个小时也可以工作低于8个小时,只要保证一周不超过40个小时就可以了。同样综合工时制如果超过了40个小时,在工作日按照1·5倍进行计算,周末按照2倍进行计算,法定假日按照3倍进行计算,所以企业在实施综合工时制的时候也要注意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加班是指超过40个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而基本工时制的加班时间只要是每天超过8个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都是可以认定的,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出差在周末或者非工作时间都可以算作是加班。那么企业在计算加班费用的时候也要把这一部分计算在其中。
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些就是综合工时有加班问题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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