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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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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通常我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举报人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依据是,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对举报人的复议权利往往并不认可。我们认为,对于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要作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只是为了公众利益实施举报行为,此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认为不管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都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即被举报的行为对举报人的现实利益有产生影响的可能,此时的举报人又同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这就是举报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依据,请参照。
通常我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举报人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依据是,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将直接相对人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而根据行政复议理论,在直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直接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所以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与举报人经常会发生联系。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举报人对行政主体处理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对举报人的复议权利往往并不认可。我们认为,对于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要作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只是为了公众利益实施举报行为,此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认为不管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都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如果举报人与举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即被举报的行为对举报人的现实利益有产生影响的可能,此时的举报人又同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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