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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通常我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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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两个,可以向其上级——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政府法制科负责
法理分析显示,这要看有关举报答复的内容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举报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近年来,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快速增加。从内容看,几乎每年都有不服税务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的复议申请。对于这种申请,复议机关是否应受理,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曾参与一起真实案例,通过倾听多方声音,剖析法理,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抓住关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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