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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

2022-08-12
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立法原则,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比行政诉讼更为宽泛,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资格认定的问题上不应采用比法院更为严格的标准,但是这种放宽的尺度在实践当中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解释,使得行政复议系统内部以及复议机关与法院之间在申请人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近几年,一些带有公益性目的的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层出不穷。例如,王某发现某电器商场的某品牌电器广告涉嫌违法(但其本人并未购买该品牌电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于举报人的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电器超市进行调查,做出了处罚决定,并向举报人书面答复了处理结果。如果举报人认为该处罚不当,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这种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举报人对违法行为无利害关系,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另有人认为,举报人对举报案件享有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举报人有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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