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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产权性质有三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
拆迁房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对农村和城市的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对被拆迁的户主进行安置和补偿的保障性住房。拆迁房是否能够买卖?满足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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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种交易都需要哪些认定,比如村长做为公证人等。二、在这种交易中,如何认定这个房子是我父母的,需要哪结证明,或手续。补办也可以三、目前存在我父母在本屯有两处房子的情况,法律上会有问题吗?四、新买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掉,都需要哪些手续,法律上如何认定?对此综合答复如下:如是本村农民必须报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并获得乡镇土地建设部门批准.
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第一种情况: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 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所以,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的。 第二种情况: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回迁房买卖纠纷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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