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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相当凌乱,建议您就近当面咨询律师。 简述个人观点,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仅为成年同住人中的其中一人,这是当时政策的所限,上海高院曾有司法解释明确,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其他同住人有权确认其在该房屋中的财产份额。 1)您所指的94方案房屋,您是否享有权益,需要依据相关材料才能确定; 2)即使您确实有权享有一定份额,析产后,若处置也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94方案现在已经被95、96方案废止。但是,因为属于当时的政策遗留问题,确权官司确实很多。 应当认定,当时的已经成年的同住人或出资人也是房屋产权人之一。 但这个确权,需要权利人在生前必须起诉法院确权,否则视为放弃,则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这里有2个要点:1、买房时候是成年人;2、权利人必须在生前起诉法院确权。
1、目前房屋产权证是谁的名字?是您父亲吗? 2、当时该套方案是否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如果是,当时您和您妻子女儿是否居住在其中?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其中由于您父亲去世,对于该套房屋还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较为负责,律师需要看到详细资料才能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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