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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房屋产权证是谁的名字?是您父亲吗? 2、当时该套方案是否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如果是,当时您和您妻子女儿是否居住在其中?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其中由于您父亲去世,对于该套房屋还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较为负责,律师需要看到详细资料才能进一步解答。
94方案指94年上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由于当时售后公房的产证上产权人只能写承租人,造成同住人、购房人、工龄人及有购房资格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出了个《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实际上也是如此操作的。此后出台的95方案因为产权人可以协商写上多人,所以就不需要这样的救济措施了。
对于94方案的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并不予以调整,因此可以不加上对方的名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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