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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48小时后又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022-03-03
修改的可能性较小,因为48小时的规定比起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有所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很多人对“48小时”的规定的不理解,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如果48小时没有死,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48小时0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了。从而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科学性,甚至不人性。但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如果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难免发生劳动者上班时间请假就诊,进而住院若干年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混淆伤和病,不太利于对用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保护,也是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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