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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房地...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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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心的收发文、信息、文秘、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中心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关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四)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上款各项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发送登记机关机构。登记机关机构根据判决、裁定、决定径为登记。查封或限制的内容、期限应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详细列明。期限届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径为注销查封或限制登记。
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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