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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关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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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怠于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执行工作受阻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机构和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核准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或他项权不予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利证书;(三)身份证明;(四)买卖合同书,或赠与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分割的协议书。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规定需补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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