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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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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况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伤,但是在中午下班后去单位食堂就餐途中摔伤,没有离开厂区,尚属于工作场所内,而去食堂就餐也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场所的合理外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了严格的限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且本身不负主要责任的这一种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形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上班途中遭遇抢劫致伤,显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遭受的意外,而且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被抢劫致伤完全属于意外伤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职工上班路上被其他人行人碰撞导致受伤,显然不属于这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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