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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诉讼时效适用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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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但是,自侵犯权利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当暂停诉讼时效。自暂停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限。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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